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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壹章 總 則

本會名稱為「台灣室內樂藝術推廣協會」
英文名稱為“Taiwan Chamber music society"(以下簡稱本會)。

第一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,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,
    本會宗旨在結合我國海內外音樂演奏家,
    共同推廣室內樂藝術及欣賞風氣,策劃各項音樂活動及室內樂教學之研究,
    以提昇室內樂藝術水準,並促進音樂文化之蓬勃發展。

第二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。

第三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,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支機構,
    其組織簡則另訂之。

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:
    1.蒐集海內外音樂家個人資料,建立檔案
    (包括學、經歷、演奏樂器,及照片、錄音、錄影、通訊處等)
     主動提供給國內外各表演機構、團體。
    2.舉行學術專題演講及會員研討會。
    3.研究及推廣我國室內樂作品。
    4.發行「協會電子會訊」,刊登有關室內樂之學術暨文字、
     樂評及音樂會等活動訊息。
    5.其他合乎本會宗旨者。

第貳章 會 員

第五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:
    1.演奏家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年滿二十歲、
     具音樂專業文憑者或演奏經驗者,可加入本會,填具入會申請書,
     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,為演奏家會員。
    2.愛樂會員:凡贊同本會宗旨、熱愛室內樂者可加入本會,
     填具入會申請書,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,為愛樂會員。
    3.學生會員:在校之音樂班、系學生填具入會申請書,
     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後,為學生會員。
    4.贊助會員:凡提供本會經費或實質上支援之熱心人士或團體,
     經理事會通過後,成為本會之贊助會員。
    (贊助之金額為自由捐贈。)
    5.榮譽會員:對本會有重大貢獻及贊助之個人或團體,
     經大會提名並獲通過者,由本會理事會邀請擔任之。
    (贊助之金額,暫定為伍萬元以上)

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,本會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。
    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、監督。

第七條 本會會員如有違背本會主旨,損害本會會譽,經會員三人以上聯名提出,
    並經確認者,由理事會決議,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,情節重大者,
    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,所繳會費不予退還。

第八條 會員之權利:
    1.得參加會員大會,並有發言、提案、選舉、被選舉及罷免、表決之權利,
     每一會員為一權。
    (預備、贊助、榮譽等會員無表決、選舉、被選舉權)
    2.得享有被理事會推薦參加海內外之演出機會。
    3.得優先參加本會主辦之各項活動。
    4.免費享有本會之會訊及其他相關事務之權益。

第九條 會員之義務:
    1.遵守會章、決議,並按時繳交會費。
    (每年二月最後一日為會費繳交截止日期,當年未繳交者,停權壹年;
     連續二年未繳交者,視為自動放棄會員資格)
    2.會員必需出席年度大會。
    (遇特殊事故不能出席者,需委託他人代理,壹次未出席又未委託代理人者,
     停權一年;累計兩次未出席者,視同自動放棄會員資格)
    3.熱心參與本會各項活動,協助推動會務之進行。

第參章 組織及職員

第十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,會員大會閉幕期間由理事會代行職權;
    監事會為監察機構。
   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 選出會員代表,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,
    行使會員大會職權,其詳細辦法由理事會擬定,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。

第十一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:
    1.訂定與變更章程。
    2.選舉或罷免理、監事。
    3.議決入會費、常年會費、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。
    4.議決年度工作計劃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  5.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。
    6.議決財產之處分。
    7.議決團體之解散。
    8.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。

第十二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,監事五人,由會員選舉之,分別成立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     選舉前項理事、監事時,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,候補監事一人,
     遇理事、監事出缺時,分別依序遞補之。
    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、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。

第十三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:
    1.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項。
    2.審定會員之資格。
    3.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、理事長。
    4.議決理事、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。
    5.聘免工作人員。
    6.擬定年度工作計畫、報告及預算、決算。
    7.其他應執行事項。

第十四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五人,由理事互選之,
     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。
    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,對外代表本會,並擔任會員大會及理事會主席。
    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。
     不能指定時,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     理事長、常務理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十五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:
    1.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。
    2.審核年度預算。
    3.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。
    4.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。
    5.其他應監察事項。

第十六條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,由監事互選之,監察日常會務,並擔任監事會主席。
    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,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,
     不能指定時,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。
     常務監事出缺時,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。

第十七條 理事、監事均為無給職,任期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     理事長之連任,以一次為限。
     理事、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。

第十八條 理事、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應即解任:
    1.喪失會員資格者。
    2.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。
    3.被罷免或撤免者。
    4.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。

第十九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,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,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,
     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
     但秘書長之解聘應先報主管機關核備。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選任之職員擔任。

第二十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、小組或內部作業組織,其組織簡則則由理事會擬定。
    (分為行政總務、學術出版、企劃演出、公關活動各組)

第二十一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,名譽理事、顧問各若干人,
      其聘期與理事、監事之任期同。

第肆章 會 議

第二十二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
      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     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;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,
      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。

第二十三條 會員不是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
      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。

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     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:
    1.章程之訂定與變更。
    2.會員之除名。
    3.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    4.財產之處分。
    5.團體之解散。
    6.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第二十五條 理、監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     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
      會議之決議,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。

第二十六條 理事、監事應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理事會、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;
      理事、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、監事會者,視同辭職。

第伍章 經費及會計

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:
    1.入會費演奏家會員、愛樂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正,預備會員新台幣伍佰元正。
    2.常年會費演奏家會員、愛樂會員新台幣壹仟元正。
    3.事業費。
    4.會員捐款。
    5.委託收益。
    6.基金及其孳息。
    7.其他收入。

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之會計年度,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。

第二十九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劃、
      收支預 算表、員工待遇表、提會員大會通過
     (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,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),
      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      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、收支決算表、
      現金 出納表、資產負債表、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,送監事會審核後,
      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,提會員大會通過,
      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。
     (大會如期召開者,先報主管機關)

第三十條 本會於解散後,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
     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。

第陸章 附 則

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,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。

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,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,變更時亦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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